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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什么 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来源: 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http://www.suzxsbhls.com/

  信天馗,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什么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接下来由的为您介绍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什么。


  一、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什么


  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现如今,人民法院面临着当事人诉求日益复杂多样而法院人员不足,司法资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法院要以创新司法服务机制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员;的作用,深入挖掘人民陪审资源潜能,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中出现了一些好的思路和好的想法,主要是从社会经验、社会道德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上的互补,为法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帮助,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


  二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在民事审判中,法院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长,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案件审理,运用自己来自不同的行业,掌握不同的专业知识的特点,为当事人答疑解惑,促进达成和解。


  三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不仅与审判员;同审同权;,而且在参与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发现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有问题或法官办案中的不廉洁行为,有权及时向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效地发挥了监督员的作用。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法制宣传员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与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利用他们与群众容易沟通的特点,在案件调解中让他们宣传法律、宣传法院、讲解法律,扩大宣传面,提高宣传效果,切实发挥宣传员的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具有本职工作和;法官;的双重身份,可以更好的向周边的群众进行宣传,解答他们的法律问题,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为法律咨询者和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诉讼成本。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并发挥作用,在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院的工作监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为法院更好的开展工作,与时俱进,提供了条件。




  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担任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至高中;


  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的为您介绍的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以及任职条件。此外,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 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同审级的审理程序,除了审级不同以外,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还有许多不同点:


  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审理期限不同。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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