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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要每个月签到吗?取保候审期间算刑期吗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7日 来源: 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http://www.suzxsbhls.com/

  信天馗,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取保候审要每个月签到吗?

关于取保候审,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又有什么特点呢还有大家最为关注的就是取保候审是不是需要每月签到。针对这一系列关于“取保候审”的问题,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每月都要签到吗


已经取保候审的人,一般每周需到相关的派出所签到一次,一般要随传随到。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的市、县。一般来说每月都有一个思想汇报需要上交,所以也算是签到的一种形式。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有什么特点


取保候审适用率低


在所接收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共计998人,其中被取保候审的为123人,仅占总数的12.44%,其余均处于羁押状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只有审查后决 定逮捕的,基本上没有将羁押性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而实践表明,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最后绝大多数是判的是缓刑。


适用罪名集中


基层法院所接触的罪名本来就不是很多,而能适用取保候审的罪名那就更少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对适用对象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其主要要求不采取羁 押措施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从实践来看,以我院为例,主要适用于数额较大但案发后已退赃的盗窃及转销赃案件,占40.65%;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占 22.76%,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占10.56%,但这两个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前提是对被害人方的赔偿问题已解决或大部分解决;适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等部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占15%。


户籍地在本地的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率高


从适用取保候审对象的籍贯来看,宁波籍被告人取保比例达80.21%。可见本地居民的取保率远高于外来人口。事实上,户籍地也是司法机关考虑是否适用取保 候审措施的重要因素。通常认为外地人口流动性大,无固定的经济来源和稳定的社会关系,不易监管。仅有的几例对外地人口的取保候审大多数是在本地有固定居所 的且是过失犯罪的被告人。


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比例较高


从适用取保候审对象的年龄来看,未成年人取保率为21.95%,大幅度高于12.44%的平均取保候审率,在强制措施方面以非羁押方式为主。所以对涉嫌抢 劫等暴力犯罪,出于对青少年保护的需要,也可能适用取保候审。近几个月来青少年“克米”案件相对较多,而实践中对抢劫罪适用取保候审的都是未成年人。这是 因为,我国的历来政策对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而且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具有偶发性,主观恶性小,很少预谋且有监护人管束,发生逃跑,毁灭证据 的情形少,所以尽量适用取保候审。


以上就是有关取保候审的相关内容的解答。对于普通人来讲,办理取保候审还是比较困难的,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保护,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帮助您解决难题!






取保候审期间算刑期吗



不少将要被判刑的曾被取保候审过的犯罪分子或其家属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取保候审期间算刑期吗可以说这已经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这个问题的答案,整理好了文章,希望能为各位解开疑惑。



一、取保候审期间算刑期吗


按照《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折抵相应刑期。但是注意羁押二字,羁押是指关押在拘留场所,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二、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因为取保候审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拘留场所,所以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但要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有上述十二种情形之一的,那么就应当就是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体可以撤销也可以进行变更,当然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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