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信天馗

188117225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分析是怎样的 纯正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日 来源: 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http://www.suzxsbhls.com/

 信天馗,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分析是怎样的

法律的相对原则性和刑罚的相对法定性,决定了由法定刑到适用刑的量刑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包含解释和判断的复杂的裁量过程。尽管理想的法哲学家希望能够杜绝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但迄今为止,没有立法者能够制定出这样的法律,也没有法官能够如此适用法律。在对某些案件的判断上,法官的价值选择和自由裁量,也从来都是不可避免的。在量刑的问题上,更是如此。刑法规定了诸多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在每一具体刑事案件上,这些情节都需要法官进行解释判断,法官量刑的主观性不可避免。


如何尽力减少法官量刑过程中的主观性对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侵害,避免其成为“擅断和徇私的源泉”,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制度创立目的之一即“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在庭审中,如控辩双方能够围绕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展开辩论,法官在听取双方围绕量刑信息的争辩后居中裁判,虽然法官并非必然的受到量刑建议的约束,但仍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过于自由”的自由裁量权。




从诉讼原理上分析,一个完整的诉要求具备明确的诉讼请求,作为启动刑事庭审的公诉机关,除了应当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外,还应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判处何等处罚,故量刑建议不应缺位。


量刑建议的价值分析


1.程序公正促进个案公正


刑罚法定的相对性,是建立在对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基础上的。一般说来,法律设置量刑幅度,赋予法官相对自由的裁量权,为差异不一的同罪名案件之间实现结果上的区别提供了空间,有益于实现个案公正。但个案公正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这离不开完善的量刑程序作为保障。


量刑建议的设立将实现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衔接。从庭审模式上看,现代刑事诉讼追求控辩平衡,法院居中裁判,控辩双方辩论越充分,裁判方能越公正。量刑建议的重要作用就是将量刑置于庭审控辩之中,使得控辩双方在有关量刑事项上有明确的“交锋空间”,促成双方的主张充分地显示在法官面前,推动法官在裁量刑罚时更加注重证据,更加深入研判,并且促使最终的量刑裁判有明确的理由,增强量刑的说理性与透明度。当然,法官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必然受量刑建议的任何约束,在控辩双方围绕量刑建议进行激烈争辩后,法官依然可以超越的姿态与超脱的品格对案件作出评判。但是,除非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其证据、理由视而不见,否则,从程序上而言,这样的量刑建议就是对法官量刑裁判特别是自由裁量的无形监督。


2.诉讼效率实现的基石


在犯罪率不断上升、司法资源紧张的形势下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法官在量刑时对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往往采取粗放的“估堆法”评价,结果不仅造成“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而且容易使检察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法官的裁量产生“合理怀疑”,这又进一步促使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上诉、申诉。如果公诉人明确提出量刑建议并引起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进行争辩,双方在辩论的过程中就会对自己的观点能否被法官支持有一个大概的预测。在此基础上,法官作出的判决将更容易为双方所接受。从这个角度上讲,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将相当多的因控辩双方不明理由而不服结果的刑事案件消化在一审结束后,减少不必要的抗诉、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


在诸如被告人认罪简易审等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更能明确体现积极认罪的可回报性,避免因法官量刑畸轻畸重而损害简易审理的价值内核。




纯正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一、纯正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89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是单位受贿罪,本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


3、扰乱市场秩序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


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6、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7、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4、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三、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综上所述,在刑法中众多的罪名中,很多犯罪主体是双重的,个人或者单位都可以犯罪。但是也有一些罪名只能单位触犯,属于纯正单位犯罪。比如单位受贿罪、强迫职工劳动罪及安全事故罪等。单位犯罪后,法院判罚的原则基本是双罚,对直接负责人判刑,对单位判罚金。






联系电话:18811722595

全国服务热线

188117225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