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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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分析及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分析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0日 来源: 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http://www.suzxsbhls.com/

  信天馗,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分析及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概念界定





1、定义: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中,盗窃,是指以自认为不被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所盗窃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还可以是自己以秘密的方式加以复制如偷拍、偷录等。利诱,是指以高薪、金钱、物质、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户口、调动工作、就业、学习、留学等物质或物质性利益甚或女色等为诱饵使了解商业秘密的合营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商业秘密,如提供原件或复制件,口头、书面告知其内容。胁迫,是指以杀害生命、伤害身体、加害亲属、毁坏财产、揭露隐私、损害名誉、解除职务、克扣工资、开除工作等相要挟、恐吓,致使商业秘密的知情者向其泄露商业秘密。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是指除上述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诸如抢劫、窃取、骗取等不正当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只要通过其行为能让他人了解,获知商业秘密,不管其方式如何,都应以披露论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必须是通过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即使有披露或者使用行为,也不能以本行为论处。如捡拾了商业秘密材料,或者因工作如打印商业秘密,参与决策、讨论、咨询,进行监督、管理而获取的商业秘密,即使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行为论处。构成本罪,应属于第;3;种行为方式。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属于上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亦应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如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其中,他人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掌握秘密的人违反了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仍决意使用应对之以此种行为论处。还应指出,实施该行为,还应以其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由于上述;3;种行为方式所得。否则,也不能以本行为论而按本罪治罪。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分析

一、案件特点分析


1、犯罪人员通常以合法的经营面目出现,以正在洽谈的工程项目或者根据无法履行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其上当,签订合同进行诈骗。与过去的诈骗分子经常更名换姓,隐瞒真实姓名不同,当前的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大多以合法经营者的身份出现,这一点在此类合同诈骗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加剧,单位均特别注重自身的利益,千方百计地扩大自己的建筑市场份额,以保证自身利润的获取,而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急于做工程,疏于防范,只见现象,不见本质,不注意识别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资金,这经常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此类案件的发生,时间跨度比较长,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待到受害单位发觉上当受骗了,往往也因时过境迁,“人去楼空”对证据的固定、案件的定性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案件防范对策


1、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内、外贸易经营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的学习,加强遇事随时进行真假辨认的防范意识,特别是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企业往往急于扭转亏损,尤其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戒备心理。同时,也应具备审查对方资信方面的有关情况。


2、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职能。例如工商部门应加强办理营业执照的把关,有的企业已经破产或歇业工商部门应即时吊销营业执照,有的企业不具备开业条件,应坚决杜绝领取营业执照。


3、执法部门应加强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打击与防范并举,对相关高危企业应加强法制宣传,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才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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