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信天馗

188117225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法律是怎么规定反诉时间的 被害人陈述特征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http://www.suzxsbhls.com/

  信天馗,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法律是怎么规定反诉时间的

  如果在诉讼案件中,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想要提出反诉,那么需要在什么时候提出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反诉时间。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反诉时间的


  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反诉提出的条件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提起的期限。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上述文章为大家介绍了法律是怎么规定反诉时间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反诉应当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另外,反诉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被告都能提出反诉,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被害人陈述特征

被害人陈述特征。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就其遭受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诉。


被害人的特征:


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必须是其合法的权益遭到侵犯的人。


3、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它的收集:由公安司法人员或者律师询问被害人取得。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地非法收集。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应该是被害人的单位、住所、公安司法机关的办公地点。


在我国,被害人既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是被害人陈述这类法定证据的提供主体。但并不是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都是被害人陈述。我国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属性,使它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存在根本区别。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身份,又使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存在程度不同的共性与个性。





联系电话:18811722595

全国服务热线

188117225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