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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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自侦案件需慎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计算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0日 来源: 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http://www.suzxsbhls.com/

  信天馗,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办理自侦案件需慎用取保候审

  核心内容:关于一些自侦的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办理取保候审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最可能发生的问题会是哪些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为什么办理自侦案件是需要慎用取保候审呢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取保候审条件弹性大,操作中带有随意性。由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活动复杂多变,很难预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采取取保候审难以保证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串供、毁证等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


  二是管理落实不够,防范难以到位。


  一些活动能力很强的职务犯罪主体通过暂时获得的;自由;,给侦查活动、审理起诉工作设置障碍。


  三是办案时间长,办案节奏松弛。


  由于取保候审的时限可长达十二个月,缺乏时限上的压力和紧迫感,容易形成;立案一阵风,侦查马拉松;。


  笔者认为,自侦案件复杂,阻力大、困难多,为确保案件质量,应慎用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共同犯罪案件、窝案、串案时有四难,即发现难、侦破难、取证难、制服犯罪嫌疑人难。特别是对多种罪名、适用数罪并罚法律条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慎用取保候审,以保证使案件顺利交付审判。


  二是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


  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反侦查和抗审能力强,既有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的侥幸、畏罪和对抗心理,更由于其久居官场,心理表现复杂、多变。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拘的要拘,该捕的要捕,慎用取保候审。


  三是对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


  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容易在社会上造成种种误解,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四是对口供不稳定、反复变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


  对此,应加强分析,找出原因,采取对策,慎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计算

  我们大家都知道,当一个人犯了错误之后,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有了完备的法律规章制度,才能够让坏人绳之以法,我国是一个法律大国,对于取保候审的制度也有一定的规定,下面和一起学习一下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计算。




  一、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因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 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得不断。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 机关应抓紧有限的时间进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应当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而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并且,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 了新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则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作出变更或者解除。监视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 施,但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因此就放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取保候审如何解除

  本条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据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发现不应追究刑事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届满,必须立即解 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有义务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 位。


  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解除取保候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93条规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三、取保候审特点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计算,是怎样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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