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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在押人员出所时要检查什么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12日 来源: 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http://www.suzxsbhls.com/

在法律中,如果犯的错误比较小,比如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违法交通事故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坐牢,一般都是在看守所拘留一段时间,但是在拘留时间截止后,检察院对在押人员出所时要检查什么呢下面和大律师网小编一起了解。

一、看守所出所的程序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二、检察院对在押人员出所时需要检查的项目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九条出所检察的内容:

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

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

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在看守所被拘留就证明犯的错还不是特别大,也就相当于是给犯罪人员的一个警告,以免犯罪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出去后再犯错。一般来说出所时不同的看守所有不同的要求,所以上述内容谨作参考,如果对此还有疑问,大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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