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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2日 来源: 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   http://www.suzxsbhls.com/

  信天馗律师,北京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强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强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或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或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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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本罪和诽谤罪都是为保护个人名誉而设置的罪名。名誉与个人的存在息息相关,个人要参与社会生活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声誉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如果名誉受到伤害,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联性就会被破坏,个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可能性就增大,所以,在刑法上保护个人的名誉就显得较为重要。但是,刑法设置保护个人名誉的罪名必然要对他人的表现自由给予较多的限制,是他人的言论自由很多时候不能自由地表达,那么刑法对名誉的保障、刑法对表现自由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就是一个不好把握的问题。


名誉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是外部的名誉,是指社会对于个人的评价,是社会成员的社会本质和道德品质的尺度,它在很多方面取决于公民本人,取决于公民的行为表现、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态度。二是名誉情感,是本人对自己所持的价值意识、情感,即对自身品质、能力、世界观、自己的社会意义的内心自我评价。对于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日本判例、通说认为是外部的名誉,少数说认为是名誉情感。两者的差异在于散布真实事实不成立诽谤罪的情况下是否成立侮辱罪按通说不成立侮辱罪,按名誉情感说成立侮辱罪。


被侮辱的自然人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人,或者虽不指名道姓但可以推知的人。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可推知的人进行侮辱不构成本罪;侮辱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是否在场,侮辱行为是否在被害人能够感知的场所实施,均在所不问。


二、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程度较低的、损害他人名誉的强暴方法,而不是程度较高的针对身体健康的伤害、杀害等行为。这种暴力主要是对被害人施加不法的体力,而毁损其人格和名誉,例如,当众打耳光、用大粪和污水泼向他人、强行剪他人的辫子、命他人从自己胯下穿过、当众拉他人裤子或裙子上的拉锁使之脱落当众出丑、强行架他人游街示众。其他方法包括使用口头方式、文字、图形而实施的侮辱,例如,到处贴小字报攻击他人有男女作风问题,将他人的头像嫁接在裸体照片上并将其置于自由阅览网页的行为,都是侮辱。至于什么是侮辱性的语言、文字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凡使用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程度的语言、文字的,都属于侮辱罪中的其他方法。


公然


侮辱必须公然进行,而在公然表示的同时已达到既遂。公然性不是指结果的公然性,而是指行为本身的公然性。在哪些人面前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才具有侮辱罪中的公然性,有三种理解:一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二是多数人;三是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第二种和第三种说


法都没有考虑到侮辱行为在不特定少数人、特定多数人面前实施的情况,所以对名誉的保护过于狭隘,有其缺陷,第一种观点比较妥当。即使是少数人,只要其不特定,且处于一般人可能出人的场所;只要是多数人,即非经相当时间加以分辨难以计数者,不论是否有特定资格的人处于其中,在他们面前实施侮辱行为,对他人的名誉就有高度的侵害盖然性,行为人的行为就具有公然性。所以,公然是指当着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面,或者采用能够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公开侮辱。


侮辱


侮辱,是指不编造、散布事实,只是单纯地以语言、动作对他人的人格给予抽象的蔑视,


使他人的名誉情感和社会评价受到伤害的行为。对他人的人格、名誉给予轻蔑的价值评价的内容可能涉及他人的能力、身份、品性、身体状况等。揭示抽象的、足以贬损被害者的社会评价的事实,而没有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的,不构成诽谤罪而属于侮辱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多数学者认为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本罪。不过,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本罪的主观方面之外、认为本罪是目的犯的观点值得进一步研究。


侮辱罪的成立事实上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公然侮辱的故意,这种故意应当包括间接故意。例如,甲人室盗窃,被害人乙回家发现后即邀约邻居数人将甲扭送到派出所,在路上甲哀求乙放过他,被拒绝后甲长时间辱骂乙,一路上引来很多人围观和议论的,甲为达到非犯罪目的而对他人名誉实施了抽象的毁损,就是对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的放任,客观上对乙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后果。所以,有可能成立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不在法律关注之内,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时只要对侮辱有所认识,有公然侮辱故意而实施侮辱行为,即使不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也应当构成侮辱罪。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对他人进行侮辱造成严重情节,就会构成侮辱罪,构成侮辱罪也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但是需要对对方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对他人进行侮辱,一般是侵害他人的名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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